光明乳业:光明乳业章程修正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原章程 第八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单笔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公司 为单一对象担保的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总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除为公司下属的控股企业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而取得经营权的企业提供担保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外,公司不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任 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现修改为: 应由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