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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稿)
600622光大嘉宝(600622)2024-03-18 18:26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3] - 七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5] - 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7]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书面通知[9] - 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发出后变更需提前三日发通知[12] 会议举行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3] - 一名董事不得一次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代为出席[16] 会议表决 - 会议表决一人一票,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21] - 提案通过须超全体董事半数赞成,担保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4] - 董事回避时,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25] 其他规定 -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15] - 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21] - 提案未通过,条件未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再审议[29]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书面提出暂缓表决并明确再次审议条件[30]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含相关内容,人员需签名保存[32] - 与会董事需对记录和决议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34] - 董事会决议公告按上交所规则办理,披露前人员有保密义务[35] - 董事长督促落实决议,检查情况并通报[36] -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37] - 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修改、废止亦同,由董事会解释[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