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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4年3月修订稿)
600622光大嘉宝(600622)2024-03-18 18:26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5][6]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5][6] 股东权利 - 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主持,决议公告前持股不低于10%[6][8] - 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会前20日、临时会前15日公告通知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延期与取消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投票时间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人员出席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0]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选举董事、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方案实施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7] 监管措施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证券交易所有权停牌[29] - 召集等不符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29] - 董事等履职违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改正,严重者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29] 资料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