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阳光:东阳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600673东阳光(600673)2024-03-29 22:49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因缺额导致成员 人数少于三人,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