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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东阳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600673东阳光(600673)2024-03-29 22:49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 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因缺额导致成员人 数少于三人,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