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为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 度中期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