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中船防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情形之一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除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