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东百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第一章 | 总则 - | 1 - | | --- | --- | --- | | 第二章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 | 1 - | | 第三章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 2 - | | 第四章 |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 6 - | | 第五章 | 监督及信息披露 - | 7 - | | 第六章 | 附则 - | 8 - |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审计业务的相关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