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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董事行为规则
600724宁波富达(600724)2024-03-11 17:44

董事任职与管理 - 董事需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备案[4] - 声明事项变化时,董事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交最新资料[4]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可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10] - 董事辞职,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10]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1] 董事交易与兼职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7] - 独立董事兼任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3家[20]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21] 董事会会议与决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21]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部分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在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22] 董事违规责任 - 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责令取消担保并承担赔偿责任[26] - 董事在公司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未公开前买卖证券等,责令处理非法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6] - 董事会决议违反规定致公司损失,参与决议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但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