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 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 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通宝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