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 新能"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 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