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制定)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哈药集团 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