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其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8]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0] 流动资金补充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在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上述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8]
凯盛新能:凯盛新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