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凯盛新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 下统称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所发表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