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关联交易关联制度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 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 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所有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 不得存在导致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