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 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 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