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规则。 第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合规法务管理总部、风险管理总部、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 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起草委员会议案、档案管理和会议决议的跟踪落实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