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宁波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 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 事项,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保管董事会相关的印章。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总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议事范围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