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天禾所关于四创电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841 号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四创电子股 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四创电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四创电子长期股权 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 所马慧、孔洋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加四创电子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