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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01018宁波港(601018)2024-04-17 19:08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至少占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人,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5]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2] - 因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3]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9]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1]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2] 资料保存与提供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 公司不迟于规定期限向独立董事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并保存至少十年[28]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28]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8][19]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9]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9] - 独立董事履职遇阻碍可报告,涉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申请[29]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30] - 公司给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0] -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等取得其他利益[30]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0] - 独立董事四种情形属严重失职[31]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