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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君正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601216君正集团(601216)2024-03-22 17:5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最近1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0]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3] 专户设置与协议 -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可免特定程序,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所列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7]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1次[1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0]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现场调查[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1]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2]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