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与审批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两者之和[2] - 被担保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70%[6] - 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担保[7] - 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审批[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审批[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审批[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审批[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大会审批[10] - 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1]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 - 合营或联营企业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2]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2]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15] - 对外提供担保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合同[18] - 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物价值应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金额的150%以上[20] - 公司不接受土地所有权等财产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20] 担保流程与管理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须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必要流程[25] - 公司建立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5]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申请受理、牵头组织对担保对象评估调查等[25] - 担保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包括评估、拟定合同、监督等[27][28][29] - 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控制基本流程涵盖申请、审批、合同签署等环节[29]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注意时效期限[30] 风险应对与责任追究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时,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31]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30][31]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31] -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提出处理办法[32]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按份额承担责任时,公司应拒绝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3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1] - 公司将对违规签订担保合同、决策失误等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4]
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4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