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 A 股股份购买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99.26%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监管机 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标的资产为除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无 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集团")、上海沣泉峪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泉峪")等 45 名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