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明泰铝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河南明泰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和解聘。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