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中国卫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李海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 情况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现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管 理要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李明高 12876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会审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