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中国卫通: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01698中国卫通(601698)2023-10-30 18:31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71 Fares 金 野 雷世文 李明高 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刘晓东先生为公司 总法律顾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中国卫通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本次董事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 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2023年10月30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