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主任委员(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 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第五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