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贺伟涛、李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5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2033360000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花王、贺 伟涛、李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 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公告文件复核 校对工作,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贺伟涛、李洪斌: 经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花王或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晚披露2023年年度报 告。其中第三节第五项"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中"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第十节第一 项"审计报告"中"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的关键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