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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4年半年报更新)
603026胜华新材(603026)2024-09-13 19:4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资本为20,268万元,注册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5] 财务数据 - 2024年6月30日资产总计868,333.59万元,负债总计430,544.36万元,股东权益合计437,789.23万元[8] - 2024年1 - 6月营业收入262,101.32万元,营业利润 - 848.56万元,净利润 - 495.03万元[10] - 2024年1 - 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59,134.41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32,963.49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153,020.81万元[11] - 2024年6月末流动比率1.21倍,速动比率0.98倍,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49.58%[12] - 2024年1 - 6月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91%,每股净资产19.37元,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2.92元[12] - 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3,478.83万元,同比下降32.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2.60万元,同比下降97.90%[25] - 2024年1 - 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2,101.32万元,净利润 - 495.0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05.72万元[25] -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年下滑[26] - 2024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868,333.59万元,2023 - 2021年各年末数据也有披露[64] - 2024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92,494.86万元,2023 - 2021年各年末数据也有披露[64] - 2024年1 - 6月营业收入为262,101.32万元,2023 - 2021年度数据也有披露[64] - 2024年6月30日净利润为 - 495.03万元,2023 - 2021年各年末数据也有披露[65] - 2024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05.72万元,2023 - 2021年各年末数据也有披露[65] - 2024年6月30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37.40万元,2023 - 2021年各年末数据也有披露[65]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账面价值62.80万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02%[91] 业务情况 - 公司以碳酸酯系列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为核心,向“电解液 + 材料”综合平台服务商转型[5] - 公司主要产品有碳酸酯系列电解液溶剂、甲基叔丁基醚、丙二醇等[6] - 公司在碳酸酯类溶剂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牵头制定碳酸二甲酯国家级标准,参与制定锂电池电解液五种主要溶剂行业标准[67] - 与中化泉州石化合资建设的44万吨/年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试车投产[70] 研发情况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拥有有效专利424项,其中发明专利33项,实用新型专利391项[73] - 公司拥有研发人员325人,占比16.20%[73] - 2021 - 2024年上半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31,866.91万元、26,938.23万元、19,205.72万元和10,254.04万元[73] 发行股票情况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60,804,000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34]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9,000.00万元[34][37] - 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37] -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37] -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37] - 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22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等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70,041.46万元[37]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38] 风险提示 - 宏观经济波动、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公司业绩[14][15] - 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更替、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等风险[16][17][19][20][21][24] 其他 - 保荐代表人为于冬梅和彭奕洪[39] - 项目协办人为黄晓乐[43] - 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马闯、王珏等7人[45] - 截至2024年6月30日,保荐机构控股股东自营账户及产品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33,690股[55] - 保荐机构在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94] - 保荐机构提醒并督导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和提供书面文件资料[97] - 保荐机构可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发表公开声明[97] - 发行人应配合保荐机构定期现场检查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97] - 发行人承诺保障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知情权和查阅权[98] - 其他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发行上市文件承担法律责任[98] - 石大胜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100] - 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100] -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石大胜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