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思德: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美思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亦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