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振华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1]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员担任[1]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1]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2]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9]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履职与监督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2]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2]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9] 公司支持 - 可就投资者问题向公司核实[20] - 公司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0]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0] - 按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1] - 2名以上独立董事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1]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监管报告[21] - 履职信息未披露可申请或报告[21]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2] 津贴与风险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2] -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取得额外未披露利益[22]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2] 制度相关 - 制度修改权属于股东会,三种情况应修改[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