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江苏华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江苏华 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 )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