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股份: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