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精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