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600 号 致: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成龙律师、夏丽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见证于 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内蒙新 华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