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 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