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超六年36个月内不得提名[15]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聘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不符合条件应辞职,未辞董事会解除职务[15] - 辞职致比例不足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16]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20]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1] 独立董事会议 -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23]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3]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4] 独立董事报告与资料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8]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报告监管[30]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报告[30] 独立董事费用与津贴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0] - 公司应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年报披露[30] 其他规定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0] - 制度术语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2]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施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