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依顿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修订)
603328依顿电子(603328)2024-01-09 18:38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依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 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