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浙江鼎力: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3338浙江鼎力(603338)2024-04-24 17:51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