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3243 号 致: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接受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设计总院"或 "公司")委托,指派洪嘉玉律师、李旭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