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振江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委员会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