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列控:思维列控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本细则所指董事、监 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由公 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 相关规定。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 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河南思维自动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 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