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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3557ST起步(603557)2024-05-10 19:2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28 分 类 名 称 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5960000 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饶聪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 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时任监事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