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6]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4]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人数不足应按规定补足[4]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3] 资格与培训 - 需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 - 提名时未取得应书面承诺参加培训[4] 任期与评估 - 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评估并披露[8]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部分事项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专门委员会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20]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在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履职保障 - 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职[25] - 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25] - 费用由公司承担[26] 津贴与制度生效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6]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