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 9686 传真:(8621) 5830 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