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书面反馈[4][5]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20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8]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9]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0] - 股东会可多种方式召开,其他方式需明确表决时间程序并获股东同意[12][21]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主持[13]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5] - 股东超比例买入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 公司可公开征集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6]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6]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19]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2个月内实施[1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0] - 规则“以上”等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2]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