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1]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担保合同 - 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21] 担保责任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偿债义务[32] - 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担保债务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7]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指定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27] -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公司应拒绝超出应承担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7] 信息披露 - 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0]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订立担保合同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34]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规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34]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34]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36]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40] -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41]
华荣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