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