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钼业章程修订方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方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委托, 对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关于本公司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体系的议案》(以下统称"章 程修订方案")进行审核, 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 | | | 公司章程 | | | ---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条 | 第一条 | | 为维护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为维护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 |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 |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 | |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