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审计机构选聘办法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选聘办法 二〇二四年四月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 ...